现在位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活动专栏->财务规章
三、我所增加和处置固定资产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07-5-24 10:19:26 来源:公津消研 作者:财务规章制度问答 访问次数:【

三、我所增加和处置固定资产的程序是什么?

    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使用部门和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有关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已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购置环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2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淘汰、调出、盘亏和捐赠等。报废的固定资产指超过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至损,而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对于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程序办理,核销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申请。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提交处置待报废固定资产申请,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2、技术鉴定。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要求,由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组织专业人员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在“设备报废申请单”签署意见,报所长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3报废审批权限:我所处置各类固定资产价值原值在十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上的资产,送公安部装财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所长审核批准后,报公安部装财局备案。

编辑:公津消研 【关闭
◆ 网友评论 ◆
用户:
更多评论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留言:
验证码:

标题:

◆ 编辑推荐 ◆
◆ 相关文章 ◆
◆ 商家广告 ◆